《消保法》修法 生鮮、易腐敗商品不適 - 消費者保護
By William
at 2015-06-04T23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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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[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#1LRHd-WI ]
作者: vincentkuo (甜瓜) 看板: Gossiping
標題: [新聞] 《消保法》修法 生鮮、易腐敗商品不適
時間: Tue Jun 2 10:50:36 2015
1.媒體來源:
蘋果日報
2.完整新聞標題:
《消保法》修法 生鮮、易腐敗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
3.完整新聞內文:
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修正案,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,公告排除部
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,如生鮮食品、易腐敗商品、影音或APP等。此外,因消費者與
企業發生定型化契約糾紛後往往難以以舉證,新法也規定,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
約,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,需負舉證責任。
現行《消保法》規定,民眾透過網路、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蛋糕、DVD電影等易腐敗或
立即可使用的產品,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,且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。但朝
野立委認為,為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,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,法案初審時增訂
排除條款,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。
現行《消保法》明訂,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,新法也明定,
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,否則契約無效。若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
規定,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,處罰鍰3至30萬元;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,
處5至50萬元罰鍰。
新法也明訂,若依《消保法》提出的訴訟,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的損害,消費者得請
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,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;因過失
所致損害,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。(郭建伸/台北報導)
4.完整新聞連結 (或短網址):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50602/621026/
5.備註:
生鮮、易腐敗的食品其實依照本來的消保法就可以處理了,
因為主張7天鑑賞期之後,消費者仍要負回復原狀的義務,
東西如果變質也無法退貨了,除非能運用科技回復食物鮮美,
理論上足以防止濫用的風險,這樣的修法明顯是偏向企業經營者。
比較有爭議的可能是App及影音產品,
因為依照現行法,只要事前賦予合理檢視的機會,也沒有鑑賞期的適用,
也就是由業者提供試用、試看、試聽版,至於範圍則有待細緻化,
而目前有無消費者濫用此機制,好像沒有相關的統計,只是出於直觀覺得。
就我所知,歐盟似乎是有條件的允許App及影音產品仍可適用鑑賞期,
而我國這次則是授權行政院發布命令完全排除,
表面上可說是尊重業者創新與保護智財權,實質上有可能是消費者權益的倒退,
值得密切觀察後續的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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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vincentkuo (甜瓜) 看板: Gossiping
標題: [新聞] 《消保法》修法 生鮮、易腐敗商品不適
時間: Tue Jun 2 10:50:36 2015
1.媒體來源:
蘋果日報
2.完整新聞標題:
《消保法》修法 生鮮、易腐敗商品不適用7天鑑賞期
3.完整新聞內文:
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《消費者保護法》修正案,明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,公告排除部
分不適合7天鑑賞期的商品,如生鮮食品、易腐敗商品、影音或APP等。此外,因消費者與
企業發生定型化契約糾紛後往往難以以舉證,新法也規定,企業若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
約,自認符合消保法規定時,需負舉證責任。
現行《消保法》規定,民眾透過網路、電視購物等管道購買的蛋糕、DVD電影等易腐敗或
立即可使用的產品,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,且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。但朝
野立委認為,為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權,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,法案初審時增訂
排除條款,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。
現行《消保法》明訂,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,新法也明定,
企業不得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,否則契約無效。若企業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
規定,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屆期不改正,處罰鍰3至30萬元;再限期改正且屆期不改正,
處5至50萬元罰鍰。
新法也明訂,若依《消保法》提出的訴訟,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導致的損害,消費者得請
求損害額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重大過失所致損害,賠償金得請求3倍以下;因過失
所致損害,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。(郭建伸/台北報導)
4.完整新聞連結 (或短網址):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50602/621026/
5.備註:
生鮮、易腐敗的食品其實依照本來的消保法就可以處理了,
因為主張7天鑑賞期之後,消費者仍要負回復原狀的義務,
東西如果變質也無法退貨了,除非能運用科技回復食物鮮美,
理論上足以防止濫用的風險,這樣的修法明顯是偏向企業經營者。
比較有爭議的可能是App及影音產品,
因為依照現行法,只要事前賦予合理檢視的機會,也沒有鑑賞期的適用,
也就是由業者提供試用、試看、試聽版,至於範圍則有待細緻化,
而目前有無消費者濫用此機制,好像沒有相關的統計,只是出於直觀覺得。
就我所知,歐盟似乎是有條件的允許App及影音產品仍可適用鑑賞期,
而我國這次則是授權行政院發布命令完全排除,
表面上可說是尊重業者創新與保護智財權,實質上有可能是消費者權益的倒退,
值得密切觀察後續的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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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Necoo
at 2015-06-07T20:06
at 2015-06-07T20:06
By Ula
at 2015-06-07T23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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